劳动法司法解释二的具体内容和作用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它对于一些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比如在第一条中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就明确了工资支付争议中劳动争议发生时间的认定标准,避免了双方在这一关键时间点上的争议。 再如,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对于确定此类争议的起算时间有重要意义。 在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在追讨工资时,不会因为仲裁时效的问题而失去胜诉权。 司法解释还对一些特殊的劳动争议情况进行了规定。比如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简化了劳动者追讨工资的程序,提高了维权效率。 总之,《劳动法司法解释二》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它让法律在实践中的适用更加明确和具体,为劳动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加清晰的规则和依据,对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