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是什么?

我前段时间因为业务关系留置了一批货物,现在不太清楚我作为留置权人有哪些保管义务。比如我需不需要定期检查货物状况、货物出现损坏我要承担什么责任等。想了解一下民法典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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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保管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而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就是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所应承担的妥善保管等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明确了留置权人最主要的保管义务是妥善保管。 所谓妥善保管,一般理解为要像保管自己的财物一样去保管留置物。具体来说,留置权人要根据留置物的性质、特点等采取合适的保管措施。比如对于易腐坏的货物,要采取必要的保鲜措施;对于需要特定存放环境的物品,要提供相应的环境。 如果留置权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是指要对债务人进行经济赔偿,赔偿的金额通常按照留置物毁损、灭失时的市场价值来确定。 同时,留置权人原则上不能使用留置物。除非是为了保管留置物的需要,比如为了防止机械设备生锈,进行必要的调试运行等。如果擅自使用留置物并造成损害,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留置权人还有义务允许债务人在合理的情况下对留置物进行检查等。比如债务人提出想查看货物的保存状况,留置权人不应无理拒绝。总之,留置权人在留置期间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保管义务,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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