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财产效力都包括什么?


婚姻的财产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简单来说,在夫妻结婚后,一直到婚姻关系结束这段时间里,双方挣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通过生产、经营、投资得到的收益等财产,在没有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是夫妻一起拥有的,要是想处理这些共同财产,比如卖房子等重大决定,得夫妻双方商量好了才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其次是夫妻个人财产制。就是有些财产,只属于夫妻其中一方。像一方在结婚前就有的财产,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赔偿或者补偿,还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里明确只给一方的财产等,都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这些财产只归个人,不会因为结婚就改变归属,不受婚姻关系影响。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后是约定财产制。夫妻之间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商量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怎么分配,是都归各自所有,还是都共同所有,又或者一部分各自所有、一部分共同所有都可以。一旦约定好了,这个约定对夫妻双方就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总之,了解婚姻财产效力的这些规定,对于明确夫妻财产归属,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都很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