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包括哪些?


在商业交易和日常生活的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和承诺是重要的环节。要约是一方希望与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当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时,这种变更将产生重要的法律后果。 所谓实质性变更,简单来说,就是对合同中那些涉及双方核心权利义务和交易基本内容的条款进行的修改。一旦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的这种意思表示就不能再被视为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也就是说,原本的要约人此时如果想要与受要约人达成合同,就需要对这个新要约进行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些方面: 合同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所买卖的商品;在服务合同中,标的就是所提供的服务。对标的的变更,例如将原本约定买卖的手机型号进行更换,就属于实质性变更。 数量和质量也是合同的关键要素。数量直接关系到交易的规模和双方的利益,比如原本约定购买100件商品,受要约人改为购买200件,这就是对数量的实质性变更。质量则涉及到商品或服务应达到的标准,如将商品的质量等级从优等品改为合格品,也属于实质性变更。 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获得另一方商品或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如果受要约人对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提高或降低,显然会对双方的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这也是实质性变更。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关乎合同的履行和实现。履行期限决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节点,比如原本约定在30天内交货,受要约人要求改为60天,这就属于实质性变更。履行地点影响到运输成本、风险承担等,如将交货地点从A地改为B地,同样是实质性变更。履行方式则包括付款方式、交付方式等,例如将原本的现金支付改为银行转账支付,也属于实质性变更。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和解决纠纷的重要条款。违约责任规定了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如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等;解决争议方法则涉及到纠纷发生时是通过协商、仲裁还是诉讼等方式解决。对这些条款的变更,也会对双方的权益和纠纷解决途径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也属于实质性变更。 总之,受要约人在对要约内容进行修改时,一定要谨慎判断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以免影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