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补偿名词如何解释?


工伤补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依法从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的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下面为您解释一些常见的工伤补偿名词。 首先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简单来说,就是当劳动者因工伤导致身体残疾后,会根据其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一笔钱给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它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够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后续可能的工伤治疗。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是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离职时支付的一笔费用。当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由于伤残可能会对其再就业产生一定影响,所以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这笔钱来帮助职工在重新就业前维持生活和应对可能的困难。同样,它的具体标准也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伤残津贴”。对于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对于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