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出游受损的责任由谁承担?
在共同出游的情形下,受损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首先,我们要明白自甘风险这个概念。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比如在共同出游中,如果大家一起去参加了有一定风险的登山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因为正常的登山行为导致有人受伤,而其他同行者并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那么受伤者通常不能要求其他同行者承担责任。
然而,如果是因为组织者的过错导致参与者受损,那么组织者要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共同出游中,组织者没有对行程中的危险进行合理的提示,或者没有为参与者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等,导致有人受损,那么组织者就需要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受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管理者或者其他参加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组织者、 管理者或者其他参加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例如在旅游过程中,因景区外的车辆违规行驶撞到了出游的人员,车辆驾驶人作为第三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景区管理者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比如没有合理设置警示标识,那么景区管理者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总之,共同出游受损责任的承担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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