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登记离婚应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我和伴侣打算登记离婚,但是不太清楚登记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我们没有什么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问题,就是单纯感情不和想分开。想了解下,在法律上,登记离婚具体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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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登记离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意味着,登记离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夫妻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这里的自愿,是指双方都有真实的离婚意愿,不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或者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如果一方是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办理离婚登记,事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 其次,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双方对离婚相关事项达成的书面约定,它明确了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份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公平、合理,并且要以书面形式呈现,双方签字确认。 最后,双方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是为了确保离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等进行审查。此外,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只有在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总之,登记离婚需要满足自愿、签订书面协议、亲自申请等条件,并且要经过离婚冷静期等法定程序,以保障离婚的合法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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