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合并原则是什么?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并原则: 第一,吸收原则。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刑吸收轻刑的合并处罚规则。通俗来讲,如果一个人犯了多个罪,其中有一个罪的刑罚非常重,其他罪的刑罚相对较轻,那么就只执行最重的那个刑罚,较轻的刑罚就被吸收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限制加重原则。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例如,一个人犯了几个罪,分别被判处不同的有期徒刑,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比如在数罪中,如果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这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罪并罚的处理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运用上述原则来确定最终的刑罚。不同的犯罪情形和刑罚种类适用不同的合并原则,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