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的姓名权有哪些?

我想了解一下《民法典》里关于姓名权的规定。我平时对这方面不太懂,最近听到有人因为姓名权起了纠纷,就有点担心自己的权益。我想知道《民法典》到底规定了哪些姓名权,我该怎么保护自己这方面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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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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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民法典》中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给自己取名字,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使用自己的名字,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更改名字,甚至将自己姓名的使用权许可给他人。比如,明星可能会将自己的姓名许可给商家用于产品代言。同时,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例如不能取一些违背公序良俗的名字。 其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干涉他人姓名权是指对他人行使姓名权进行非法干预,比如父母强迫成年子女更改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像冒用他人姓名签订合同;假冒他人姓名则是指冒充他人进行活动,如冒充名人参加商业活动。 另外,对于自然人选取姓氏,《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也有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这一规定既尊重了传统的姓氏文化,又考虑到了一些特殊情况。 如果姓名权受到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总之,《民法典》为我们的姓名权提供了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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