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合同要约有哪些?


在了解不作为合同要约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合同要约。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想和另一个人签合同,然后把合同的主要内容告诉对方,希望对方同意。 而不作为合同要约,指的是某些行为或者情况不会被法律认定为有效的要约。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作为合同要约的情形: 首先是要约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比如说,商场里发的商品宣传单,上面列了很多商品的价格和信息,这其实就是要约邀请,它只是希望顾客看到后向商场发出购买商品的要约,而不是商场直接向顾客发出的要约。 其次是社交中的约定。日常生活中一些社交场合的约定,比如朋友之间约好一起吃饭、看电影等,通常不构成合同要约。因为这些约定更多的是基于情感和社交关系,没有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图。例如,你和朋友说周末一起去爬山,这只是一个简单的社交约定,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还有就是没有明确内容的表示。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如果一个表示没有明确这些关键内容,就不能构成要约。比如,甲对乙说“我有一批货,价格好商量”,这里没有明确货物的具体信息和价格等重要内容,就不属于有效的要约。 此外,单纯的询价也不作为合同要约。当一方只是询问对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规格等信息,并没有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图时,不构成要约。比如,你打电话给商家询问某款手机的价格,这只是一个询价行为,并不是你向商家发出的购买手机的要约。 总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合同要约,需要综合考虑其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等因素。只有准确区分不作为合同要约的情形,才能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