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诈骗罪的客观证据?


诈骗罪的客观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诈骗犯罪行为客观存在的各种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对于认定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书证是常见的客观证据之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诈骗罪中,书证可能包括合同、借条、收据、发票、邮件、短信、聊天记录等。比如,诈骗分子与被害人签订的虚假合同,或者诈骗过程中的邮件往来,这些书证能够清晰地反映出诈骗行为的具体内容和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书证属于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证据的一种。 其次,物证也是重要的客观证据。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在诈骗罪里,物证可能有诈骗分子使用的作案工具,如用于诈骗的手机、电脑等设备,或者诈骗所得的财物等。这些物证可以直观地展示诈骗行为的存在和实施方式。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物证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再者,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也具有关键作用。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则涵盖电子交易记录、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等电子信息。例如,诈骗过程中的电话录音、现场录像,或者通过社交软件进行诈骗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它们能够生动、准确地记录诈骗行为的发生过程,为案件的侦破和审判提供有力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的范畴。 另外,证人证言也属于客观证据。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如果有其他人目睹了诈骗行为的发生,或者了解相关情况,他们的证言可以作为认定诈骗事实的依据。当然,证人证言需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也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