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意见证据,我国意见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意见证据是指证人基于直接呈现于其感官上之事实,推论推理所作出的意见或推断的证言。简单来说,就是证人不仅仅是陈述自己看到、听到等直接感知到的事实,还加入了自己的主观判断和推测。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的角色主要是提供他们亲身体验到的事实情况。例如,在一场交通事故案件中,证人说“我看到那辆车以很快的速度冲过来”,“很快的速度”就带有一定的主观判断,属于意见证据;而如果证人说“我看到那辆车的时速表显示120公里每小时”,这就是对事实的陈述。 我国虽然没有像英美法系那样有系统完善的意见证据规则,但在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也有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这意味着对于证人提供的意见证据,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一般情况下,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如果不是基于其亲身感知的事实,或者对理解案件事实没有实质帮助,法院通常不会采纳。比如,证人仅仅凭借感觉说“我觉得那个人当时就是想故意犯罪”,这种没有事实依据的意见很难被法院采信。 然而,对于具有专业知识的证人,也就是专家证人,他们基于专业知识所发表的意见证据具有不同的对待方式。专家证人可以在其专业领域内提供专业的分析和判断。例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学专家可以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发表专业意见,这些意见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在刑事诉讼中,意见证据的运用也有相应的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这就为意见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划定了界限。 意见证据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有着特定的规则和适用范围。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对于意见证据都需要谨慎对待,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