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哪些?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里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都有哪些。我在生活中听说过有一些人犯罪可能会因为自身情况而减轻刑罚,但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人属于这种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范畴,所以想问问法律上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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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通俗来讲,就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比正常人有所减弱,在承担刑事责任时可以相应地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下几类人属于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首先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这些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尚未完全成熟,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对较弱。 其次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这类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他们虽然有一定的精神障碍,但并没有完全失去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和控制,所以在承担刑事责任时会有相应的考量。 再者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他们在生理上存在缺陷,在接受教育以及对事物的认知等方面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进而影响到他们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所以法律给予了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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