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两金具体指的是什么?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家属在附带民事诉讼时,不太清楚所谓的‘两金’到底涵盖哪些内容。比如在伤害类案件导致被害人残疾或死亡的情况下,想知道这‘两金’是不是能得到赔偿,赔偿范围和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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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两金”指的是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者因人身受损导致全部或部分劳动力丧失所进行的经济赔偿。由于人身伤害可能使残疾者的劳动能力部分或完全丧失,进而导致其收入相应减少或消失,所以需要给予这部分经济补偿。 死亡赔偿金,也就是死亡补偿费,是在受害者因他伤致死之后,加害方给予受害者家属的经济赔偿,主要是为了弥补物质性的收入损失。 关于“两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判赔规则,经历过一些变化和争议。2003年之前,“两金”被理解为精神损失,不在附带民事诉讼判赔范围。但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归入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区别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过,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两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不过,四川高院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明确将“两金”纳入刑附民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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