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审理标准是什么?


商标审查审理标准是商标局在审查和审理商标相关事务时所遵循的准则和规范,它对于商标能否成功注册起着关键作用。下面从几个重要方面来介绍。 首先是商标的绝对禁止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意味着,如果申请的商标违反了上述规定,将不被允许注册。 其次是商标的相对禁止条件。《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如果商标缺乏显著性,可能无法获得注册,但如果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还是有机会的。 另外,商标还不能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局在审查时,会对商标的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来确定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