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中包含哪些票据行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中的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保证和付款等,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基本票据行为。本票的出票行为是指出票人制作本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出票人在制作本票时,必须在本票上记载法定事项,如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这些事项缺一不可,否则本票无效。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目的主要是转让票据权利。通过背书,持票人可以将本票权利转让给他人。《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本票的背书准用汇票背书的有关规定。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票据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在本票中,保证可以增强票据的信用,保障持票人的权利。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本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本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本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本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票据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见票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票据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票据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当本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出现其他法定情形时,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本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