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什么可作为处理违章的依据?


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违章时,主要依据一系列客观、准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来认定违章行为。 首先,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资料是常见且重要的依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包括电子眼、测速仪、闯红灯抓拍设备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等情形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这从侧面说明,正常情况下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资料是可以作为处理违章的依据。例如,电子眼抓拍的闯红灯照片,清晰记录了车辆在红灯亮起时越过停止线的瞬间,这就成为认定闯红灯违章的有力证据。 其次,执勤交警现场制作的执法文书也具有关键作用。当交警在路面执勤过程中发现违章行为,会当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这种现场执法文书是对违章行为的即时认定和处理。 另外,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也可能作为辅助依据。在一些复杂的交通违章案件中,如果仅靠监控设备或现场执法文书难以全面认定事实,证人的描述以及当事人对事件的陈述可以帮助交管部门更准确地还原违章发生的过程和情况。但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作为有效的处理依据。总之,公安交管部门会综合多方面的材料和证据,确保违章处理的公正、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