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得约定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但并不是所有内容都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这些内容是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首先,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通俗来讲,就是不能通过合同条款让自己不用承担该承担的责任,却剥夺劳动者应有的权利。例如,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合同里约定‘发生工伤,单位概不负责’,这显然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这种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因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来逃避。
其次,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也有严格限制。除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比如,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在合同里约定劳动者提前离职就要支付高额违约金。在服务期方面,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对于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 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另外,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必须遵守的,一旦劳动合同的约定与之冲突,那么该约定就是无效的。例如,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每天要工作十小时且没有相应的加班费等补偿,这种约定就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无效的。
总之,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于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约定要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合同中有不得约定的内容,应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修改,若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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