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处罚记录人不得做什么?

我是一名从事行政处罚记录工作的人员,不太清楚在记录过程中有哪些是不能做的事情。担心自己在工作中因为不了解规定而犯错,所以想知道从法律层面来讲,行政处罚记录人不得做哪些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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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记录人承担着如实、准确记录相关情况的重要职责。一般来说,行政处罚记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首先,不得故意歪曲或篡改记录内容。记录人需要如实记录整个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如果记录人故意歪曲或篡改记录,就违背了这一原则,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比如,明明当事人有合理的申辩理由,记录人却故意不记录或者歪曲表述,这可能影响最终的处罚结果,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不得泄露在记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有明确规定,而《民法典》也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作出了规定。记录人在工作中可能会接触到一些涉及国家利益、企业商业利益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这些信息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如果记录人随意泄露这些信息,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可能会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再者,不得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毁或隐匿记录。行政处罚记录是整个执法过程的重要档案,对于后续的复查、监督等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这些记录。如果记录人擅自销毁或隐匿记录,可能会影响到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也可能导致在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比如,在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时,记录作为重要证据,如果被销毁或隐匿,行政机关可能会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而面临不利后果。 最后,不得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记录人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客观记录事实。如果与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可能会导致记录内容不真实,破坏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一旦发现这种行为,不仅记录人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可能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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