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会发生怎样的变动呢?


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为了方便自己使用土地,和别人约定在别人土地上做一些事情的权利。 地役权的变动主要包括设立、变更和消灭这几种情况。首先说地役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双方签订了地役权合同,并且合同生效了,地役权就设立了。例如,甲为了自己的土地能更好地排水,和乙签订了在乙土地上排水的地役权合同,合同生效时,甲的地役权就设立了。如果甲去进行了登记,那么其他人就都知道甲有这个地役权;如果没登记,要是乙把土地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就不用受这个地役权的约束。 地役权的变更通常是指地役权的内容、范围等方面发生变化。比如原来约定的通行道路变窄了,双方协商将通行道路拓宽,这就是地役权内容的变更。变更地役权也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也可以进行变更登记。 地役权的消灭有多种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出现了一些法定的情况,地役权会消灭。像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地役权自然就不存在了。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也就消灭了。例如,甲在乙的土地上有通行地役权,但甲经常开车压坏乙土地上的庄稼,乙多次劝阻无效,乙就可以解除地役权合同,让甲的地役权消灭。总之,地役权的变动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律来处理,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