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式颁布的宪法有哪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根本性问题。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布了四部正式宪法。第一部是1954年宪法,它于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产生。这部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总结了我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它有力地保障了我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其制定依据可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序言中提到的,“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第二部是1975年宪法,它诞生于特殊历史时期,即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受当时政治环境的影响,这部宪法在内容上存在一些缺陷,但它也是我国宪法发展历程中的一部分。虽然条文有所减少,但仍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部是1978年宪法,在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当时特殊的历史刚结束不久,这部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被破坏的民主法制原则和国家机构体系,但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它也很不完善,后来在1979年和1980年又作了两次部分修改。 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这部宪法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此后,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 年以及2018年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使宪法更加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它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