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权益属于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属于破产债权的权益都有哪些。 首先,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典型的破产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在借给债务人钱或者提供货物等交易时,没有要求债务人提供特定财产作为担保。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约定货到付款,但甲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之后甲公司破产,乙公司的这笔货款债权就属于无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里的债权就包含了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其次,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当债权人原本拥有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担保,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本可以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如果债权人主动放弃了这个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这部分债权就会转化为破产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比例从破产财产中受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放弃优先受偿权后,就适用普通债权的清偿规则。 再者,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同样属于破产债权。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者消灭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附期限的债权则是指债权的生效或者消灭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为条件。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如果明年产品销量达到一定数额,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一笔奖金。在A公司破产时,虽然产品销量是否能达到标准还不确定,但这个附条件的债权依然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此外,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果决定继续履行,对方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债权就属于破产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最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这也是《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所明确规定的。 总之,明确哪些权益属于破产债权,对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整个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都有着重要意义。债权人要及时正确地申报自己的债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债务人也需要清楚自己的债务范围,配合破产程序的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