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应该约定哪些条款?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虽然夫妻双方有自主约定协议内容的权利,但有些条款是不应该出现在离婚协议中的,否则可能导致条款无效甚至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不应约定。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逃避债务的条款就是无效的。如果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共同债务,在协议中约定将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债务由另一方承担,这种约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法律规定,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其次,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也不应该约定。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保障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若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这明显限制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此外,约定限制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所以,任何限制探视权的条款都是不合法的。 再者,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应出现在离婚协议中。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如果协议中约定免除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或者约定不合理的抚养费数额,导致子女生活陷入困境,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例如,约定一方无需支付任何抚养费,而另一方的经济状况又无法独自承担子女的生活、教育等费用,这种约定就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最后,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也不应该约定。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比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以给付金钱为条件限制一方的社交活动,这种条款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总之,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避免约定上述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以确保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维护双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