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什么赔偿不能忘?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了大家比较熟知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外,还有一些赔偿项目容易被遗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一般来说,营养费的确定需要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比如,医生在诊断证明中建议受害人适当补充营养以促进身体恢复,那么受害人就有权主张营养费。 其次是残疾辅助器具费。如果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残疾,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如轮椅、假肢等,那么这笔费用也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其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是可以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另外,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不容忽视。交通事故往往会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尤其是造成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最后是车辆贬值损失。虽然目前对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在某些情况下,如车辆是新车且受损严重,经过修复后车辆的实际价值明显降低,那么受害人可以尝试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不过,主张车辆贬值损失需要提供相关的鉴定报告等证据来证明车辆贬值的具体数额。 总之,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要全面了解自己应得的赔偿项目,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赔偿问题上与对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