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件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满足的条件: 首先是一方获得利益。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首要条件。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了,比如捡到别人丢失的钱包,钱包里的钱就是积极增加的财产;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本应减少的财产没有减少,例如商家多找了钱,对于得到钱的人来说,自己本应支出的钱没支出,这就是消极增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这里的得利人获得利益就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基础。 其次是他方受到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就是直接损失,比如被人误转了一笔钱,转钱的人财产就直接减少了;还包括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即间接损失,例如因他人占用自己的资金,导致自己失去了本可以获得的利息收益。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但并没有使他人受到损失,那就不构成不当得利。 再者是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一方的损失是由于另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例如,因为收银员的失误,顾客多拿了商品没付钱,顾客获得了商品利益,商家则遭受了损失,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最后是没有合法根据。这是不当得利的核心条件。如果一方获得利益有合法的依据,比如基于合同关系、无因管理等,那就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根据合同约定取得报酬,这是有合法依据的,不属于不当得利。只有在没有合法原因而取得利益的情况下,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没有合法根据这四个条件,才能构成不当得利。当遇到不当得利的情况时,受损失的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