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离婚孩子怎么办?


在探讨事实婚姻离婚时孩子的处理办法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但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是在此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是按照合法婚姻关系处理;而在此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仅为同居关系。 当涉及到孩子的问题时,无论父母之间是事实婚姻还是合法登记的婚姻,孩子的权益都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考虑到这个阶段孩子对母亲的生理和情感需求,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这里的具体情况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道德品质等因素。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的意愿对于抚养权的归属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此外,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总之,在事实婚姻“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教育等问题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父母双方都应当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