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和经纪公司签订的是什么合同?


艺人和经纪公司签订的合同通常为演艺经纪合同。简单来说,演艺经纪合同是经纪公司为艺人提供演艺机会、宣传推广等服务,艺人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获取相应报酬的一种协议。 从法律性质上看,演艺经纪合同并非单纯的某一类合同,它具有综合性,融合了委托、行纪、居间等多种合同的性质。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在演艺经纪合同中,经纪公司可能会受艺人委托,为其处理演艺事务,如安排演出、洽谈合作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在演艺领域,经纪公司可能会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演出合同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经纪公司也会为艺人寻找演艺机会,起到居间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各类合同的规定适用于演艺经纪合同。其中,关于委托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意味着经纪公司和艺人在委托事务的处理上,要遵循相关的权利义务规定。比如,经纪公司应当按照艺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若因经纪公司的过错给艺人造成损失,艺人有权要求赔偿。 对于行纪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演艺经纪中,如果经纪公司以自己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就需按照行纪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居间合同方面,《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经纪公司为艺人提供演艺机会时,就适用这方面的规定。 此外,演艺经纪合同还会涉及到艺人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的使用和保护问题。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经纪公司对艺人肖像、形象等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同时也要保障艺人的名誉不受损害。如果经纪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侵犯艺人的人格权利,艺人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前,艺人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