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事由有哪些?
我想和另一半离婚,打算走起诉离婚的程序,但不太清楚法律认可的起诉事由有哪些。我和对方在生活中有很多矛盾,比如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对方还存在一些不良习惯,不知道这些能不能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想了解一下具体有哪些事由可以在起诉离婚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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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事由,就是指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能作为要求离婚的合理理由。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表明,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 该条法律还列举了一些具体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基础。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也严重影响了家庭的和谐稳定。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些恶习不仅会导致家庭经济负担加重,还会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破坏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的分居是指因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满二年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包括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例如夫妻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等。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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