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讼的时效性是用过时还是过期来表述?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涉及到诉讼时效性的问题。和别人交流时,对于该用‘过时’还是‘过期’来描述诉讼时效性产生了分歧。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专业语境里,到底用哪个表述才准确,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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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领域,对于诉讼时效性,规范且准确的表述既不是‘过时’也不是‘过期’,而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不再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主张。通俗来讲,就是你有权利去法院告别人,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但这个权利有时间限制,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你没去主张,超过这个时间后,对方就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理由进行抗辩,你再去法院起诉,虽然法院还是会受理,但如果对方提出时效抗辩,你就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所以,在法律专业交流和法律文书中,我们应该使用规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来表达,避免使用‘过时’或‘过期’这类不严谨的表述,以确保法律沟通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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