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表述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遇到了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不太清楚诉讼时效期间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它的起算点、时长以及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想了解一下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准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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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权利人在这个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去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之后再去法院起诉,义务人就可以用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权利人可能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一般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间时长。例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一直未支付货款,甲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比如约定付款日期已过)之日起,三年内要向乙主张支付货款或者向法院起诉,否则就可能面临诉讼时效经过的问题。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关键判断点。比如,甲借给乙钱,约定了还款日期,还款日期到了乙没还钱,甲就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了,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但如果乙一直欺骗甲说会还,甲一直被蒙在鼓里,后来才发现乙根本没打算还,那么从甲发现的那一刻起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不过,诉讼时效也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形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如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乙催要货款,这就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重新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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