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诉讼时效的四种情况是什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而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则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第一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涉及到跨国的交易,交易过程复杂,涉及的环节众多,处理起来所需时间较长,所以法律规定了较长的诉讼时效期间。比如中国的一家企业和美国的一家企业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争议,那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四年内,双方都可以就该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二种是《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海上货物运输情况特殊,货物流动性大、风险高,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解决纠纷,所以规定了较短的诉讼时效。 第三种是《海商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海上拖航作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风险性,法律为了保障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能够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稳定海上运输秩序,规定了一年的诉讼时效。 第四种是《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一年,有助于促使相关方在理算结束后及时解决分摊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