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人伤可以索赔哪些费用?


在交通意外导致人受伤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索赔的费用有多种。 首先是医疗费,这是为了治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而支出的费用,像诊疗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都包含在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一般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不过,如果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能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费用,也可以和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要求赔偿。例如,骨折后需要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若能证明这是必然发生的,就可一并索赔。 误工费也能索赔,这是受害人因受伤无法工作而遭受的收入损失。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通常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要是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比如,小李因交通事故腿部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出院后医生建议休息三个月,且三个月后经鉴定构成伤残,那么误工时间就是四个月。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要是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同样可以主张。当受害方因交通事故住院就医,就可以向侵权方要求赔偿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来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如果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比如伤者伤势严重,需要两人护理,那么就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护理期限一般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若受害人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也是索赔范围。它是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不过,赔偿义务人赔偿交通费是以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据为支付凭证,而且票据要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才行。 就医住院相关费用方面,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要是受害人确实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为客观原因不能住院,那么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的部分也应得到赔偿。营养费则要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伤者伤势较重,医生建议加强营养,那么就可能会获得营养费赔偿。 如果受害者因伤致残,还能申请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康复治疗费用以及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会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来确定赔偿金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要是受害者不幸离世,其家属有权申请丧葬费用、死亡补偿费用、为处理丧事而产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相关概念: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用于赔偿受害人因残疾需要使用辅助器具的费用。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生活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