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是什么罪?
我在看刑法相关内容,看到第338条,但不太清楚这一条规定的是什么罪名。我想知道这一条具体涉及的犯罪行为是啥,在实际生活中有哪些常见的表现形式,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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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是污染环境罪。简单来说,污染环境罪就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这里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就是指违反了国家对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害物质”范围很广,比如一些工业生产中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重金属等。而“严重污染环境”则需要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实际情况来判断,比如造成了一定面积的土地污染、水体污染,或者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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