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书记员不续签怎么办?
我是一名聘用制书记员,和单位签的合同快到期了,听说可能不会续签。我挺担心失业的,也不知道单位不续签合不合法,我有没有相应的权益。我想了解聘用制书记员不续签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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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聘用制书记员不续签的问题前,先来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的续签,指的是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继续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以延续劳动关系。而不续签,则意味着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延续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对于聘用制书记员来说,如果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要分不同情况处理。 若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书记员不同意续订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单位提供了和之前相同甚至更好的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等,而书记员自身不愿意续签,这种情况下单位没有补偿义务。 要是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书记员不同意续订的,或者用人单位直接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遇到单位不续签的情况,书记员可以先和单位友好协商。要是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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