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当作续签,这种做法对吗?


在探讨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当作续签是否正确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和续签的概念。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指的是在原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对原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进行修改调整。比如原本合同期限是从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经过协商后将期限延长至2027年1月1日。而劳动合同续签,则是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当事人就继续建立劳动关系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 从法律角度来看,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当进行劳动合同期限变更时,其实质是对原合同内容的部分修改,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对期限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然后在合同上注明变更内容并签字盖章,原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而续签劳动合同,则意味着原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需要重新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进行协商,签订一份全新的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当作续签,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这可能会影响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能有机会争取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待遇,但如果被当作期限变更,劳动者就可能丧失了这个谈判的机会。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把期限变更当作续签,可能会导致劳动者无法正确计算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而影响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益。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和续签是不同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地将期限变更当作续签,否则可能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必要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