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是什么罪名?
我在看法律条文时看到刑法第六十九条,但不太明白这一条说的是什么罪名。我想了解一下这一条具体涉及什么罪名,对实际的法律案件有什么影响,有没有通俗易懂的解释能让我明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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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并不是关于罪名的规定,而是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数罪并罚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犯了好几个罪,法院要把这些罪的处罚合在一起,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举个例子,张三犯了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犯了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这时候就需要根据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来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期。在这个例子中,总和刑期是十二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七年,那么法院就会在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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