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67条是否包括留置?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规定里,《刑法》第67条的相关内容是否涵盖了留置这种情况呢?我不太清楚留置和《刑法》第67条之间有没有关系,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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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刑法》第67条主要规定的是自首和坦白的相关内容。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坦白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而留置是《监察法》中的一项措施。根据《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法定情形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刑法》第67条并没有直接提及留置。不过,如果被留置人员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或者坦白情形,是可以适用该条规定来进行量刑考量的。也就是说,虽然《刑法》第67条条文未包括留置这一措施,但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等行为可能与《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坦白产生关联,从而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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