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刑法冲突吗?
最近接触到一些关于留置和刑法的信息,自己有些疑惑。想弄清楚留置这种监察法里的措施,和刑法之间会不会有矛盾的地方,比如在实际运用、适用对象这些方面,它们是怎么协调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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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刑法并不冲突。 首先,从性质和目的来看:留置是监察法中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简单来说,就是当怀疑公职人员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时,为了把事情查清楚,让他们依法好好工作,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留置措施。而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就是明确什么行为是犯罪,犯了罪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二者性质和目的不同,并不冲突。 其次,在程序衔接方面:留置过程中监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只要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要求,就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当监察机关调查结束,如果发现被留置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就会把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据刑法来处理这个案件。司法机关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包括留置期间所获取的材料等进行审查判断,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和要求作出判决。 所以,留置和刑法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发挥作用,共同构建起我国的法治体系,从不同角度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它们是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为监察法及刑法的相关条文,这些法律共同保障了整个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转,确保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公正、合理、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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