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首次将什么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决定?

我在研究税务相关法律时,发现有规定首次把某种行为明确为逃税手段,但不清楚具体是什么。我想了解这一规定,弄明白到底是将哪种情况首次定义为逃税手段,以及这对纳税人会有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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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200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作为逃税手段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里的“欺骗、隐瞒手段”,通俗来讲就是纳税人通过一些不诚实、不真实的方式来逃避纳税义务。比如,一些企业可能会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以伪造账簿为例,就是企业制作虚假的账目记录,让税务机关误以为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从而少缴纳税款。 “虚假纳税申报”指的是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的纳税信息,如虚报收入、多报扣除项目等。比如,有的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虚报自己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不申报”则是指纳税人有纳税义务,但是却不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刑法》中对逃税罪也有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明确了逃税的具体手段,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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