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在离婚案件中,若要适用简易程序,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这一条文为判断离婚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提供了基本准则。 首先,“事实清楚”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基本事实,如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有无子女、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等情况没有太大分歧,法院能够比较容易地查明事实真相。例如,夫妻双方对结婚时间、婚后生育子女情况都能达成一致,对于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的存在和购买时间也没有争议。 其次,“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意味着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比如财产分割的原则、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的承担等方面,没有模糊不清或者存在重大争议的地方。比如,双方都认可按照法律规定,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对于子女抚养权归一方,另一方支付相应抚养费的标准也能达成共识。 最后,“争议不大”强调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主要问题的争议较小。比如,双方都同意离婚,只是在一些细节上存在轻微分歧,经过简单的调解就有可能达成一致意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虽然一般离婚案件不涉及这些情况,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形,也可能影响简易程序的适用。如果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复杂的财产分割,如公司股权、信托财产等,或者对子女抚养权存在激烈争夺且双方提供的证据都比较复杂,那么这类案件可能就不符合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要求,而更适合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