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检察院会批捕吗?


在探讨犯罪未遂检察院是否会批捕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犯罪未遂和检察院批捕的相关概念。 犯罪未遂指的是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简单来说,就是犯罪的人已经开始做坏事了,但因为一些不是自己主动放弃的原因,最终没有成功完成犯罪。例如,小偷去偷东西,手已经伸进别人口袋了,结果被人当场抓住,这就是盗窃未遂。 而检察院批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从这个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检察院是否批捕并不单纯取决于犯罪是否既遂,而是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对于犯罪未遂的案件,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并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同时存在上述规定中的社会危险性,那么检察院是有可能批捕的。 例如,在一些暴力犯罪未遂案件中,虽然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既遂的状态,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而且存在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就可能会批准逮捕。 相反,如果犯罪未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不存在上述社会危险性,那么检察院可能不会批准逮捕。比如,一些轻微的经济犯罪未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也没有毁灭证据等妨碍诉讼的行为,此时检察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不批捕。 总之,犯罪未遂的情况下,检察院是否批捕要根据具体案件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的刑罚以及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