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在哪些情况下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在离婚案件中,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的“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而言的。特殊地域管辖就是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案件该由哪个法院管。 以下是一些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常见情形: 首先,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 - 要是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比如对方常年在国外定居不回来,就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对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比如对方因为违法犯罪被关起来了,这种情况下也是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同样依据上述《民事诉讼法》的条款。 -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那就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并且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情形: -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是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则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涉外离婚的特殊管辖: -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那么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即便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同样有管辖权。 相关概念: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与一般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的管辖有所不同。 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