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哪些情况下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太清楚。想了解一下,到底在哪些具体情况下是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呢?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好让我心里有个底,知道在什么场景下不能用简易程序来处理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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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或基层法院审理某些特定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存在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在民事诉讼里,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不少。首先,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因为这种情况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需六十天,而简易程序审限才三个月且不得延长,所以不适合。其次,发回重审的案件也不适用,这类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审判质量,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再者,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由于涉及众多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不适合用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审理。另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因为这些属于非诉讼案件,而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所以不得适用。还有,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的民事案件,也不适用简易程序。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 刑事诉讼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也有多种。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不适用,因为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可能需要特殊的法律保障和程序安排。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出于谨慎和公正的考虑,不适用简易程序。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也不能适用,要尊重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另外,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通常也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相关概念: 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进行简化的一种诉讼程序,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适用,能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 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 发回重审:是上级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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