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办留置案件是什么意思?
我在看一些法律新闻的时候,经常看到‘自办留置案件’这个词,但一直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自办留置案件是由谁来办,针对什么样的情况,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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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办留置案件指的是特定的监察机关自行办理涉及留置措施运用的案件。下面来详细解释相关概念。首先,留置是一种由监察机关采取的调查措施。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当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且具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这就好比警察在侦查犯罪案件时,如果嫌疑人有妨碍侦查等情况,可能会对其进行拘留等措施,而留置就是监察机关针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类似手段。自办的主体是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委员会有权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自行开展调查,并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取留置措施。当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职务违法犯罪线索时,就可以自行立案、调查,在符合留置条件时采取留置措施,这就是自办留置案件。例如,某县监察委员会发现本县某局局长存在贪污受贿的嫌疑,于是该监察委员会自行启动调查程序,经过初步调查后,认为该局长符合留置条件,便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自办留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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