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案件由谁执行?
最近在关注一些法律相关的事情,对留置案件这块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下在咱们国家,留置案件到底是由哪个部门来负责执行的呀?是有专门特定的机构,还是多个部门协同呢?就想搞清楚这个执行主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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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案件通常是由监察机关执行。这里的监察机关,简单来说,就是对公职人员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机关,能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这一系列规定体现了对留置措施的严格把控,因为留置是一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严厉措施。 同时,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但这并不改变监察机关是执行主体的地位,公安机关主要是在监察机关工作需要时,从旁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以保障留置措施能依法依规、顺利有序地进行,从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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