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什么内容?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继承的事情,听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和继承有关,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了解这条法律规定到底讲了啥,对我的情况会有什么影响,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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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代位继承是一种在法定继承里比较特殊的继承方式。通俗来讲,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替他们的父亲或者母亲,继承原本应由其父亲或母亲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比如,老张有一个儿子小张,小张先于老张去世了,老张去世后,小张的子女(也就是老张的孙子女)就可以代替小张,继承老张的一部分遗产。 该条法律还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如果老张还有个弟弟,他弟弟先去世了,那么他弟弟的子女可以代替其父亲,在老张去世时继承老张一部分遗产。 法律依据就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具体条文如下: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条规定明确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和代位继承人所能继承的份额限制,保障了特定情况下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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