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要素会构成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构成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的出口退税制度是为了鼓励企业出口,推动经济发展,但如果有人违法操作,就会破坏这个正常的管理秩序和税收制度。比如,正常的退税流程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应有的退税,促进企业发展,但违法提供凭证就可能让不符合条件的人骗取退税,损害国家利益。相关法律虽未明确阐述该客体的具体条文,但从整个税收管理和维护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的法律精神中可体现。 其次是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在这些与出口退税相关的重要凭证提供过程中,为了私利或者私情,故意弄虚作假。像明明没有货物出口,却在报关单上盖章,或者出具虚假的收汇单等。并且,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本罪。比如,导致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使国库税款损失重大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五条规定,这种行为要依法处罚。 再者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那些承担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职责的海关、商检、外汇等部门工作人员。只要是办理出口退税凭证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这是因为这些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涉及到关键凭证的提供,一旦违法操作,就容易引发此类犯罪。 最后是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也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却对这个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比如,为了拿好处费,明知道提供虚假凭证会损害国家利益,还是这么做了,这就是故意犯罪。 相关概念: 徇私舞弊:指为了私利或者私情而弄虚作假、违法乱纪。 出口退税凭证:像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用于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重要单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