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后还会被剥夺什么?
我因为某些原因面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不太清楚除了政治权利外,还会有什么被剥夺。想了解在法律规定下,被剥夺政治权利之后,还会涉及哪些方面权益的丧失,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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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它意味着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丧失了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首先,《刑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意味着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法参加选举活动,也没有机会被选举担任相关职务。比如在人大代表选举等各类选举中,他们既不能投票选举他人,自己也不能成为候选人。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被剥夺该权利后,犯罪分子不能自由地发表意见、出版书籍、组织或参加集会、结社等活动。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这就限制了他们进入国家机关工作,担任诸如公务员等职位。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他们无法在这些单位中担任领导角色。 需要注意的是,被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针对的是政治方面的权益,并不会影响犯罪分子其他的民事权利,比如财产权、婚姻权等。但是在服刑期间,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部分民事权利的行使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但这并非是被剥夺政治权利本身所导致的。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犯罪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可能是独立适用,也可能是附加于主刑适用。主刑执行期间自然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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