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法庭提出的证据叫什么?
我作为被告要去法庭了,听说打官司得有证据,可我不太清楚我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有啥专门的叫法。我就想知道被告在法庭提出的证据到底叫什么,这对我整理和提交证据挺重要的,谁能给我讲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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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的证据在法律上并没有特定的、区别于其他证据的专属名称。从证据类型的角度来看,它同样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提交的证据也逃不出这几种类型。比如,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属于书证,被告拍摄的现场照片属于视听资料等。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里,被告可以提交能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可能是证人证言,也可能是电子数据等。 最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在行政诉讼中,被告通常要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同样涵盖上述法定种类。 综上所述,被告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分别按照对应的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种类来划分和认定,并没有专门针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独特称谓。被告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从这些法定证据种类中选择合适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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