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证据有证明力?


在法律领域,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值。简单来说,就是这个证据能在多大程度上让法官相信它所证明的事情是真实的。 首先,证据需要具备客观性。这意味着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虚构或者伪造的。例如,一份合同文件,它必须是实际签订的,上面的签字、盖章等都是真实的,而不是有人故意伪造出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这些证据都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或者是虚假的,那么它就不具有证明力。 其次,证据要有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比如在一个交通事故案件中,现场的监控视频能够清晰地记录事故发生的经过,这个视频就与案件事实有很强的关联性,因为它可以直接证明事故是如何发生的。相反,如果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毫无关系,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提供了当事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这就与案件本身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再者,证据还需要具备合法性。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收集方式、表现形式等都要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在民事诉讼中,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也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另外,不同类型的证据,其证明力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合同的原件、证人的亲身目击证言等;传来证据是指经过转述、复制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比如合同的复印件、证人转述他人看到的情况等。同时,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总之,要判断一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需要综合考虑其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条件的证据,才能在法律程序中发挥有效的证明作用,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





